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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海口一汽车修理厂维修2辆车 一分钱没挣反而还得掏3万
发布日期:2014-12-01

原标题:海口一汽车修理厂维修2辆车应得修理费25万,因修车超期被法院判令赔偿车主营运损失28万,汽修厂一分钱没挣还得掏3万

   海口南海大道某修车厂修好了两辆因交通事故损坏大型自卸车,车辆交付已经两年多,保险公司也早已向车主赔付23万元保险金,车主黄先生却不肯支付25.8万元的修车费。修理厂向秀英区法院起诉讨要这笔钱,没想到却遭到黄先生反诉。近日,秀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先生需付清修车费25万,修理厂因维修期过长造成车主经济损失则被判赔28万余元,两者相抵,修理厂不仅没要到修理费,反而要向车主支付3万余元营运损失。

   汽修厂状告车主索要修车费

   今年37岁的黄先生是广东人。2012年3月28日,黄先生的牌号为赣L×××88的大型自卸车在海口老城大丰农场发生交通事故。同年4月18日,黄先生的的另一辆车牌号为赣L×××66的大型自卸车在海口南海大道药谷往老城方向盛鑫搅拌站附近发生交通事故。两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车辆投保的财保海南分公司建议车辆交予海口南海大道某修理厂维修,并先后在该厂为两车定损,其中赣L×××88的损失确认为123630元,赣L×××66损失确认为115220元,保险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先后向黄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123338元和107559元。

   修理厂称,两辆大型自卸车修理费用共计258450元,但车辆修理好交付车主黄先生后,黄先生一直未向修理厂支付车辆维修费,而保险公司早已向黄先生赔付两辆车的保险金。修理厂认为,该厂已为黄先生修理车辆,黄先生应当履行支付修理费的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支付车辆维修费用258450元。

   厂方修车超期车主提起反诉

   车主黄先生辨称,该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时间过长,赣L×××88出险时间为2012年3月28日,该车维修后的交付时间为2012年9月14日,历时5个月17天,赣L×××66的维修时间则为5个月25天。“两辆大型自卸车都是营运车辆,每个月可以盈利6万元。因为修理厂修车的时间超期,我每辆车至少耽误4个月的营运时间,两辆车已经租赁给他人使用,直接导致我无法交付租车人,承担了巨额的违约金。”黄先生说。

   黄先生认为,本来两个月就应该修好的两辆车,修理厂却分别维修了五个多月。在维修过程中,两辆车需要更换大梁、副梁,因修理厂订购的型号、尺寸不对,导致大梁送来后不能使用又退回厂家重新订购,一来一去耽误了近三个月。因修理厂超期维修车辆,致使他不能依约将车辆交付使用,承租公司依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4万元,实际已支付40万元。因此修理厂存在迟延交付维修车辆的违约责任。黄先生对修理厂提起反诉,索赔经济损失468780元。

   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黄先生将其所有的两车辆交由修理厂进行修理,两者之间客观上存在修理合同的事实,其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修理厂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黄先生应该支付修理费。双方共同确认,两辆车的修理费共计250497元,修理厂主张黄先生支付修理费,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合理维修时间”和超期维修造成营运损失的具体数额提交权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并得出结论。法院还认为,修理厂对两辆车的维修超出了合理的期限,对黄先生造成一定的运营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黄先生未与对方签订书面维修合同,且未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督促对对方的义务,扩大了车辆营运经济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车辆维修时间应由维修合同来约定,但承修方未按照国家(或海南省)交通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未与委托方签订维修合同,未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其维修管理存在瑕疵。该修理厂对两辆车维修超过合理期限是造成两辆车营运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修理厂应承担两辆车营运损失60%的赔偿责任,即281268元。维修费与赔偿营运经济损失两者冲抵,修理厂还应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30771元。法院判令修理厂在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黄先生30771元。

   律师点评

   汽修厂修车超期应承担相应责任

   高敏律师表示,在本案中,修理厂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好黄先生的车,是导致黄先生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修理厂有责任赔偿黄先生的经济损失。虽然黄先生并未与修理厂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约定维修期限,但这并不能表示维修厂可以无限期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惯例。在本案中适用侵权法律关系,因修理厂的部分过错导致黄先生的损失,修理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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